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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力量:中国人均碳排放量高?看历史累积才有意义

发布日期:2026-07-30 06:21浏览次数:

  在碳减排势在必行的当下,“有多少,谁来减,减多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清单的编制方法来自《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对国家领土范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进行核算,即生产者责任制。核算方法为工业、产品使用、农业等活动的能源消耗乘以相应的排放系数。

科工力量:中国人均碳排放量高?看历史累积才有意义(图1)

  从生产者角度去核算温室气体,操作方便,数据易得。但是有国家和学者提出异议,因为发达国家为满足其消费需求,通过从U8国际发展中国家进口碳密集型产品、转移高碳密集产业来减少碳排放,上面的核算方法对净碳出口国不利。

  出口国认为其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进口国的消费需求,其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应由进口国承担,在核算本国的碳排放时,应遵循:国家碳排放=国内实际排放+进口碳排放-出口碳排放,即消费者责任制。

  中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的生产活动导致了高排放量,这其中有部分通过贸易出口到外国,满足他国需求,导致基于生产责任制的碳排放量核算过高。

  在气候技术转让问题上的“拉锯战”一直持续,发达国家不愿转让气候技术,因为这种低碳技术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发展中国家对这些技术需求极为迫切,又无法承担购买成本,双方冲突极为明显。

  根据《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是发达国家迟迟不付出行动。其理由是政府无权干涉企业私权,技术转让涉及的权利属于私权。

科工力量:中国人均碳排放量高?看历史累积才有意义(图2)

  公约的第四条第9项规定:各缔约方在采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来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学者早已指出《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对气候技术立法语焉不详,导致技术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过程中陷于有法可依,却难以操作的困境。因为难以操作,所以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目前仅集中在私法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气候公约法”相比,发达国家肯定更愿意遵守前者。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及经济出于快速发展阶段,由此产生了大量温室气体。与美国在“碳减排”责任上一直推诿甚至退出《巴黎协定》不同,自2012年起,中国开始积极承担“碳减排”责任。目前,中国不但在植树造林和退耕还林还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而且已经提前完成2020年碳减排国际承诺,即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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