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8集团(国际)官方网站-农业碳汇与农业科技服务平台

您好,欢迎访问U8集团(U8国际)官方网站!我们致力于农业碳汇项目开发、农场碳排放计算与农业科技服务,为农业主体提供可靠的绿色增值解决方案。

行业动态
您的位置: 主页 > 行业动态 > 行业动态

贺佐琪把握好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新精神

发布日期:2026-05-10 05:09浏览次数:

  

贺佐琪把握好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新精神(图1)

  《中国环境报》2026年4月29日第006版,注释从略,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2026年3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良好基础。各方面对生态环境法典积极评价,对实施好这部法典期待很高。《“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作出明确部署。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必须把握好这部法典的新规定新精神。

  坚持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总则编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集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内容予以法律化表达,原则上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用性制度规范,提炼归纳在总则编中规定,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总则编,法典施行之日这两部法律废止。

  把握好统领作用。一是在内容上,总则编统领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其他各编在总则编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总则编规定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等,其他各编都要遵循。总则编规定的体制机制制度没有特别明确指向的,原则上都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针对具体领域,其他编未作规定的,要适用总则编规定;其他编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编规定。二是在形式上,总则编按照适用范围、总体要求、政府职责、单位和个人义务、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排序,其他各编通则、一般规定等部分基本上也都是按照这个逻辑顺序。三是在表述上,其他各编与总则编保持一致,总则编在现行生态环境法律的基础上,从内容到表述有许多亮点和创新。例如,“等有关部门”的表述,首次出现在总则编第17条,其他各编也多次用这个表述。

  把握好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处理好部门职责的规定,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最难点。总则编第17条规定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在法律上首次对生态环境部“五统一”的职责、自然资源部“两统一”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是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上来、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的生动实践。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法典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总的原则是不改变现有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不改变“三定方案”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中,使用了“在其职责范围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等表述。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依法履职,总则编第16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18条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二是增加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相关规定,在完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规定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河湖长制、林长制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在法律上新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准确把握“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一节与其他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定的关系,“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一节主要集中规定基本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他部分还有许多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内容。

  把握好基本制度。一是提炼归纳生态环境通用性制度规范,专章规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保障措施”等内容。二是完善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人大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淘汰制度、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内容作了修改。三是增加生态环境基本法律制度供给,在法律上首次规定“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章的许多内容,新增了监督管理制度总体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司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三水统筹、四水四定、自然保护地体系、区域流域保护、生态环境分局以自己的名义执法、生态环境信用监管等内容。四是准确把握“监督管理制度”一节与其他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的关系,“监督管理制度”一节主要规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一般性规范,并非所有的监督管理制度都规定在这一节,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也属于监督管理制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等部分还有许多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

  坚持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污染防治编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生态环境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整体纳入,法典施行之日上述法律废止。在体例结构上,将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在具体污染防治领域,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把握好守正创新。一是对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两部新近制定修改法律的规定只作了个别调整,对其他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作了修改完善,修改完善以修改和新增为主,基本没有删去污染防治法律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新时代未作修改,这次修改完善幅度较大。将污染防治法律的章节结构基本延续下来,新增“新污染物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分编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章。二是总结提炼污染防治共性制度,形成通则、一般规定,把同时适用于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定放在总则编。通则分编包括“一般规定”“排污许可管理”两章,统领其他各分编。其他各分编一般规定在污染防治法律总则的基础上,删去与法典总则编重复的内容,承接监督管理、规划、标准、监测、保障措施等部分去重后的内容,并作了修改完善。三是完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对秸秆禁烧管控、入河排污口管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固体废物零进口、核设施环评等内容作了修改。四是增加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供给,新增第九分编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章中的内容基本都是新增的,还新增了餐饮服务业选址提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等内容。

  把握好刚性约束。一是在主体上,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在行为上,对排放污染物和其他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的行为、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都进行了规范。三是在措施上,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职责、设定目标、明确任务,通过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等对单位和个人设定义务、提出要求、明确边界。四是发挥好引领作用,明确红线底线、明确方向引领,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为干事创业提供依据,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和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坚持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系统优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保护编突出系统保护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将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国家公园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生态保护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整体纳入,包括“一般规定”“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7章。

  把握好要旨要则。一是将生态保护法律的基础性、一般性、原则性、引领性规定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例如,明确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等的总体要求。二是将生态保护法律的重要体制机制制度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例如,明确土地、水资源、渔业、野生动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的监督管理体制。三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生态保护法律继续保留,法典施行之日现有生态保护法律的规定与法典不一致的,依照法典的规定执行。

  把握好开拓创新。一是创设生态保护编体例结构,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修复”等章,专设“江河湖泊”“荒漠”“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节。二是完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对生态保护规划、标准、调查评价、监测等内容作了修改。三是增加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供给,“一般规定”“生态修复”“荒漠”等章节中不少内容都是首次在法律上规定,“重要地理单元保护”“江河湖泊”等章节中不少内容都扩大了适用范围,具体新增了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自然资源督察、江河湖泊定期普查、生态的保护与修复部门职责等内容。

  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绿色低碳发展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制度,包括“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4章。

  把握好良好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等对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我国建成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和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致力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推动全球经济绿色低碳转型作出的贡献有目共睹。保护生态环境、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用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分3类情况分别处理。这3类情况在绿色低碳发展编都有体现:第一类情况,将清洁生产促进法整体纳入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典施行之日这部法律废止;第二类情况,将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绿色低碳发展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绿色低碳发展编之中,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继续保留;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在法典中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把握好创新发展。一是创设绿色低碳发展编体例结构,将“绿色低碳发展”单设一编,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单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将清洁生产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增设“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节。二是完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制度,对生产者责任延伸、清洁生产审核等内容作了修改。三是增加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制度供给,首次在法律上对绿色低碳发展总体要求、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采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交通运输绿色转型、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等作出系统规定,引领绿色低碳发展。首次在法律上集中对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明确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监督管理体制、决策协调机制、监测、信息共享、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原则、体制、机制、制度、措施、要求。首次在法律上规定“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等内容。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明确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对两个碳市场的定位和主要功能、管理体制等作出规定。在总则编规定国际合作和“一般规定”明确引领全球绿色转型的基础上,专章规定“国际合作”,在法律上首次集中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要求。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对法典施行日期和废止10部法律等作出规定,包括“法律责任通则”“法律责任分则”“附则”3章。

  把握好严格严密。一是将法典施行之日废止的10部法律的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整体纳入并修改完善。二是提炼概括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共性制度,形成法律责任通则,对归责原则、行政处罚的适用、免责事由、按日计罚,责任主体及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协商调解、禁止令保全措施、举证责任、支持诉讼、移送、监督等作出规定。三是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通过增设行政处罚、提高罚款数额、增加行政处罚种类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增设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评机构备案、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等相关的法律责任,提高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明确针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为5年,将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法律规定的3年修改为5年,为追究法律责任预留更长期限。

  把握好调整适应。一是创设法律责任和附则体例结构,将“法律责任”集中规定并与“附则”合起来构成第五编。二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回应有关方面反映的“小过重罚”等问题,增加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保障生态环境执法中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三是整合平衡法律责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与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设置大气排污口与其他排污口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持基本一致。四是保持法典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适应性,在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法典主要是确立基本原则、基础制度,其他法律可以对法典的有关制度规范作出更为具体、细化的规定;为了适应实践发展,其他法律在与法典的原则、精神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与时俱进在将来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军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总的来看,生态环境法典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典规定,将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典规定,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Copyright © 2025 U8集团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3018112号

020-3888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