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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

发布日期:2026-04-17 07:04浏览次数:

  

建设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图1)

  “十五五”开局之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工作。2026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总抓手,深化改革创新,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加快补齐农业农村领域突出短板,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关于农村金融工作,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投入机制,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这两大举措既是构建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切实提升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效能的关键路径。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需要大量、长期资金投入,建立“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资金供给体系,是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制度安排。财政部门一直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十四五”以来,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10%以上。金融部门持续加大乡村振兴领域资金投入,截至2025年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达到53.57万亿元。

  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在目标、工具、传导机制等方面各有自身特点,政策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发挥支农作用。经过多年实践探索,我国目前已形成多项重要的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协同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首先是在农业保险制度方面,我国自2007年开始试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目前农业保险开办区域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承保农作物品种达到200多个,基本覆盖农、林、牧、渔各个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近八成来源于财政补贴,已从2007年的53.3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1550亿元。农业保险累计为1.25亿户次农户提供了超5.2万亿元风险保障,为稳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收益、保障粮食安全、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是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方面,2016年,我国对财政支农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由财政资金出资建立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通过中央财政对其进行持续的担保费补助和代偿风险补助。通过财政资金的创新性运用,发挥融资担保的放大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入农业农村。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实行国家、省级和市县联动的三级服务体系,全国县域业务覆盖率达到98%,产粮大县基本实现全覆盖。截至2025年末,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累计超495万个,累计金额达1.86万亿元,在保余额约3687亿元,占全国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余额的近50%,平均综合融资成本降至4.4%,有效缓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后是在涉农领域财政奖补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通过实施财政奖补、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增强了支农服务的积极性。比如,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涉农贷款符合条件的增量实行奖励,通过免税、简易计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等多种方式鼓励发展支农支小金融业务等。

  未来,还需继续深化财政、金融政策分工互补,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投入机制,提升支农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财政资金发挥保基础、保根本的功能,重点投入农业科技、高标准农田、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等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领域,并通过保险、担保、风险补偿等机制撬动金融等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领域,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

  一是持续优化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机制。继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从保灾害、保成本向保收入转型。在三大主粮作物基础上探索将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扩展到其他品类。鼓励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创新。完善农业信贷体系资本金补充机制,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比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增强协同放大货币政策工具效果。配合支农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因地制宜开展贷款贴息、增信、风险补偿等财政配套支持,激发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动力。三是加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协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在一些更适合股权投资支持的领域和阶段,财政资金应发挥长期、耐心资本的作用,完善容错和让利机制,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工商资本等社会资本投入,发挥股权投资的引领作用,为信贷资源的接续投入创造条件。

  农村信用体系是重要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也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制度支撑,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和乡村治理效能的重要基础。202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凸显了其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基础地位。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可划分为三个阶段。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农村信用社简化贷款手续,根据农户资信评定等级发放以农户信誉为保证的小额信用贷款,开启了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在农户信用评定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合在一起简称“三信”)的评定。这一阶段主要以农村信用社自主推进为主,核心是以信用评级破解农户小额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部署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档案建设、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的基础工作框架,全面部署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这一阶段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主导,形成初步工作格局,工作重点是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替代纸质档案并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扩展,扩大“三信”创建覆盖面,探索信用激励机制,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与贷款利率、额度挂钩。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列为三大专项工程之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从部门工作提升为国家战略任务。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前期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建立“政府主导、人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建设“数据库+网络”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核心,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应U8国际平台官网用制度。这一阶段以国务院顶层设计为引领,形成多部门协同建设格局,覆盖主体进一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拓展,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数字化应用提速,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应用从农村金融逐步向农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

  近年来,在顶层设计指导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深化”的跨越。信用主体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从农户扩展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小微企业等更广泛的农村经济活动主体。信用建设机制不断完善,从早期的单一信用档案建设扩展到多元化的信用评价和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建设技术不断升级,从线下纸质档案到电子信用档案,进而到数字化信用信息平台和大数据信用评价。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基本构建起“信用档案+信息平台+评价机制+产品创新+应用场景”的完整生态,在促进农村金融普惠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2024年末,全国共建设涉农信息平台120个,全国累计评定信用户1.31亿个、信用村37.33万个、信用乡(镇)1.53万个,全国农户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达32.2%,比2017年末提高了17个百分点。依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信用产品与融资模式持续创新。例如,浙江省丽水市通过“整体批发、无感授信、有感反馈”开展农户信用贷款投放,实现符合条件农户3万元以上信用贷款授信覆盖率100%,并探索将ESG因素纳入到“三信”创建评价体系,增强农村地区绿色信用意识。一些地区推动“三信”创建与村规民约深度融合,通过“信用积分”等创新实践有效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例如,贵州省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村务管理,把信用评级积分写入村规民约,明确守信者在集体资源分配、公共服务中的优先权益,用信用积分撬动治理内生动力。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持续完善。一是数据质量不高。数据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农业经营主体通常规模较小、分散经营,缺乏正规的经营、财务信息,能够反映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的客观定量信息较少。收入与负债等关键信用信息大多靠主观填报,置信度不高。相当一部分数据由人工采集填写,时效性和持续性不足,金融机构挖掘利用有难度。二是数据整合难度大。涉农领域数据碎片化、分散化、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比较突出。尽管相关部门正积极构建涉农公共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共享制度,但总体来看,“三农”领域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仍相对较低,涉农数据归集共享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三是信用评价结果互认难。目前,农村信用主体的评价标准主要是各地区各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不同评价体系在指标、权重、赋值等方面可能具有较大差异,且大量使用“软性”非标信息,导致跨机构跨区域信用评价结果难以互认,影响信用资源的价值发挥。四是市场化程度较低。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进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但从实践来看,受数据资源、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农村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的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缺乏相关产品和服务供给。

  提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质效,首先要打通信息整合共享的梗阻。因此,2025年和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提出要加强涉农信息归集共享。当前,需强化顶层设计,明确涉农信息归集共享的牵头部门和工作机制,制定统一的采集标准,规范采集流程,明确采集责任和共享要求,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可考虑参照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模式和经验,建立制度化、体系化的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在平台搭建、数据采集共享、信用评定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凝聚各部门合力,更有效地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其次,拓展数据来源。除传统的农村产权、经营主体资格认证、涉农补贴、贷款等信息外,拓展农业物联网、电商平台交易记录等新型数据来源,丰富农村信用信息维度。最后,按照“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思路,鼓励探索市场化机构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发挥其在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降低金融机构信息采集成本。■

  [本文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金融支持首都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和对策研究”(KY2025B0300)阶段性成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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